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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企业登记等行为的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信用监督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企业的登记事项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