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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政府采购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备案责任:实施合同备案前,应将合同备案的相关要素告知采购人。2、审查时效。备案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审查。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