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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权限内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处室: 动植物处、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