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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实施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
机构名称: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暂无)第二十三条 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9号)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组织实施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2、评价责任:对省级参评企业实施评价,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3、信息推送责任:将评价结果及信用修复结果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奖惩。 4、工作监管责任:对信用评价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规对工作违规行为实施处置。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湘环发[2015]1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