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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财政监督局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日常监督一般与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结合进行。2.《预算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3.《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编制情况;(二)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三)国库集中收付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情况;(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4.《预算法》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5.省“三定”方案确定的省级财政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