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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强制拖离(移)车辆
机构名称: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 厅养护处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2.《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发现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2.决定、告知责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3.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4.解除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4条、第27条、第28 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