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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商务厅
责任处室: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十三条: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1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证书,并通知领取。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8]24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