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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政法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做出维持、撤销、变更等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申诉处理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