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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财政监督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