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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法规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该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官网公布。
责任事项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28号)第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