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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 无线电管理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2016〕第672号)第四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暂无)第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省以下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网上申请备案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2.决定责任:作出备案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系统会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市州派出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