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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13.2.1条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13.2.3条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省造价站建筑科、安装科、市政科 2、审查责任:省造价站分管负责人 3、决定责任:省造价站负责人 4、送达责任:省造价站建筑科、安装科、市政科 5、事后监管责任:省造价站办公室 6、其他:无
责任事项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3.2.1条 合同交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条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 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及一次性消耗量标准编制工作管理规定(湘建价建函[2021]39号): 第八条 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造价争议时,可向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九条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受理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省属国有施工企业或中央施工企业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站申请造价争议调解。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市州派出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