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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工业领域实行惩罚性电价和差别电价
机构名称: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六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惩罚性电价或差别电价措施的理由、种类和依据进行审查。4.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惩罚性电价或差别电价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该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3、《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