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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广告监督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审查系统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