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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机构名称: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处室: 种苗站、政务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许可事项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等,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未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全部据实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审查责任: (1)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及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有需要的,组织现场核查(6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领导。 (4)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3.决定责任: (1)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将材料退回局种苗站。 4.文书制作: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打印批准文书,打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打印不予批准决定文书,并在文书中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制作好的文书送局政务中心。 5.办结告知和文书送达:送达或通知申请人到局政务中心领取文书。 6.监管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6、37、38、39、40、42、43、44、45、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条。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