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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出二级(含)以下馆藏文物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物局
责任处室: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或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作出准予备案或无需备案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内部数据进行修改;政务平台法定告知。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