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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燃气发展规划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城市建设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0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