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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造价站市场科 2、审查责任:造价站负责人 3、决定责任:厅城管执法局 4、送达责任:厅城管执法局 5、事后监管责任:厅办公室
责任事项依据: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市州派出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