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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 地质勘查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责任认定。 2、审查阶段责任: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专家通过现场检查和室内论证,判定灾害发生原因。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责任认定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责任认定后,将责任认定决定送达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事后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对责任认定无异议的,应履行相关治理义务,确保消除灾害威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追责对象范围: 非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