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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募捐人未按《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要求开展募捐活动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民政厅
责任处室: 慈善社工处、社会组织管理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第三十八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清洁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许可证。
责任事项: (一)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摊牌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六)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第三十八条:募捐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业;清洁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许可证。
追责对象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