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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从省外引入外来物种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第八条 实行外来物种分类管理制度。外来物种分为三类:一类是指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二类是指暂时不能确定是否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三类是指不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外来物种名录和本省风险评估结果,拟定本省外来物种分类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九条 引入外来物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外来物种分类名录规定要求,并实行许可制度。引入外来物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许可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许可:(一)从境外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根据引入目的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受理机关抄送省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备案,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呈报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批准结果抄送省外来物种管理机构。(二)从省外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根据引入目的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由省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出具引入证明;省外来物种管理机构对批准有异议的,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第十条 申请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及引入外来物种的目的说明;(二)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三)引入合同或者协议,属于委托引入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申请引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与引入外来物种目的相适应的资金、人员、技术、隔离试种试养场所和必要设施;(二)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管理措施;(三)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引入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通过许可申请人进行事后日常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3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