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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燃气管理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城市建设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范围、主要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承担检查的人员和单位组成情况,被检查单位等内容。 2.检查责任:承担检查的人员和单位要按照检查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实施检查工作,对检查情况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4.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加强城镇燃气监督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