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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水利工程建设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通过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 5.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指导项目法人、验收委员会等验收参与各方落实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验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问题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一条、二十条、四十五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