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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司法厅
责任处室: 律师工作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52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66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州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公开有关信息。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52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6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