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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监理资质)证书核发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物局
责任处室: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工程资质认定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在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工程资质认定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在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中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