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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会计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5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人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变更备案,报备等。
责任事项依据: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六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