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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处室: 国有林和种苗站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起始责任:制定抽查方案,信息公开。 2.实施责任:组织人员或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抽查。 3.统计汇总责任:汇总抽查信息,形成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报告。 4.决定责任:对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5.送达责任:将通报送达被抽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