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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为参与抢险救灾的车辆设置统一的标识或者标志,抢险救灾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救灾保障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保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物资、设备和救灾工作人员的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参与抢险救灾的车辆设置统一的标识或者标志,抢险救灾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2.办理责任地:对符合条件即时办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信息公开条例》第53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29条;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13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