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含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的初审 |
机构名称: |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 |
责任处室: | 出版管理处、新闻报刊处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申请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含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报送责任:依法将初审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3、.其他问责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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