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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农水水电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予告知。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