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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种业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第5号) 附件第72项: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第九条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国有单位在国内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5天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