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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高校规范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检查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学生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6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