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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和资产
机构名称: 湖南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 厅内相关处室(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责任事项: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2、6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2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