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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重大项目稽察
机构名称: 湖南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 厅内相关处室(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4〕104号):“三、(十九)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责任事项: 对重大项目进行审计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60、61、62、6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28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追责对象范围: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