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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的备案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责任处室: 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0号)第二十九条“宗教院校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和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应予备案的事项进行公示。依法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 3.决定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予以备案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