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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责任事项: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准事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 2.税务机关应当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税务机关审查税务核准事项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4.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 5.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核准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追责对象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的理由的; 2.办理税务核准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