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湖南省

请选择旗舰店

当前:

政务旗舰店

本级部门旗舰店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引进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审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责任处室: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进行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17〕123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措施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第六条 依照“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各网站按年度引进计划与著作权人签订引进协议,签约后,将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样片、合同、版权证明、剧情概要等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专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同时标明版权起止日期。中央直属单位所属网站引进的境外影视剧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内容审核。   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的内容审核标准,按照电影、电视剧内容审核相关规定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第732号)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第九章;3.其他问责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分管负责 人、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