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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 厅内相关处室(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 对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5、56、57、58、60、61、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2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