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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机构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
责任处室: 运管监督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第二十二条: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以及汛前汛后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的安全检查。
责任事项: 1.监管责任:通过日常监督,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市场主体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责任主体落实问题整改。 2.审查责任:对投诉举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受理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送达相关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