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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林木良种补偿
机构名称: 湖南省林业局
责任处室: 种苗站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修订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管理档案,加强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