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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稽查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其他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或者供应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核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核查违法行为事实。 2.决定责任: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3.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决定。
责任事项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