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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市场主体备案事项
机构名称: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登记注册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6号)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事项: 1.收件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收件或不予收件(不予收件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登记应说明理由)。4.告知、查询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取备案后的信息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档案查询服务,使申请人获取备案后的信息。5.归档责任:建立备案登记档案。6.公示责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员、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