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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机构名称: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 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42号)全文。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根据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整体情况,组织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申报工作。 2.评审责任: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省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人选、建议保护单位进行评审。 3.公示责任:将拟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目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4.公布责任:确认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12、13、14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相关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