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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拒绝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 财政监督局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2、检查阶段: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