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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 建设监督处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附件二、四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交付或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