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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机构名称: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及相关处室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