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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 省公安厅禁毒总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5、37、38、39、40、42、44、61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4条、15条、16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3条、4条、5条、6条;《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8条。
追责对象范围: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