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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机构名称: 湖南省教育厅
责任处室: 人事处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上报责任:将相关材料上报教育部,并公开有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2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1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