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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机构名称: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 省应急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处室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0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46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45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得擅自停止案件的调查。调查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物品、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的决定。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有书面记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印章,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所得价款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8、23、24、25、26、27、28、29、30、59条。
追责对象范围: 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