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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年度检验
机构名称: 湖南省司法厅
责任处室: 律师工作处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22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2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年度检验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依规公开有关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22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